近日,多起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引发关注。3月10日,河北邯郸市肥乡区3名初中生霸凌同学并将其杀害,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3月12日,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一13岁在校学生李某,在跟随一女生至一居民楼下时对其实施猥亵,目前李某已被依法送至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
最高检日前表示,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携手各方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能做些什么?如何尽量减少乃至预防此类恶性事件?
澎湃问吧邀请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雷槟硕,一起聊聊如何惩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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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做什么
@SELINAA:刑责年龄是不是该下调了?10岁以上的孩子都有自己的心智和自主行为的能力了,下调之后是否就能减少一些犯罪?
雷槟硕:责任年龄是否应下调,我觉得可以考虑以下几个点:第一,是否有足够的科学证据表明,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物质生活的改善与网络环境的发展,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年龄整体提前。如果有这个关键数据支持,我想社会公众、法学学者、立法者应该能够相对一致地认为,要适当调整责任年龄。
第二,调整责任年龄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调整的目的是要威慑式预防,可能需要考虑这个措施的有效性,在《孩子为什么遵守规则》一书里,通过数据论证(如果他的数据是正确的话),这些措施的有效性存疑。一者,威慑可能不一定让未成年人不违法犯罪了,而是更谨慎地违法犯罪,采取更隐蔽、不易被抓获的方式实施犯罪。
二者,如果认为能威慑一个是一个,只要能威慑一个,就起到作用的话。还有一些数据表明,就是认为简单的威慑措施非但没能减少,反而是增加了违法犯罪的情况。当然了,这种观点是否正确都有待讨论。但可以达成共识的是,无论是否下调,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在这个目的下,要采取相应措施。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是一个多因一果问题,寄希望于某一因解决,可能效果有限。因此,可能需要多方(家庭、学校、社会)综合采取措施。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观点不一定对,只是一种观点。因为下调带来的作用,不只是威慑式预防。下调也可能是为了让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问题再次回到原点,让未成年人承担相应责任是否与心理各方面的情况匹配。反对下调的论者通常的理由之一就是,有数据表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不同。如果能够提供更坚实的依据与理由,下调责任年龄将更有说服力,更有可能说服立法者,在未来的立法中进行调整改变。
遭3名同学杀害的初中生遗体发现现场。
@澎湃网友Jv6V3y:有专家建议犯罪者的家长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能够实施吗?
雷槟硕:一般而言,法律上强调责任自负,大白话来说,“好汉做事好汉当”,尤其是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允许责任转移,比如说,监护责任,为了敦促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责任,以及被监护人缺乏独立承担相关责任的能力,规定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的责任。但是监护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的情形。如《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饱了等饿呗:在没有针对未成年严重刑事案件审判的法律依据时,是否可能增加新的条款,对他们判决死刑呢?
雷槟硕:立法是一个比较审慎的活动。相对而言,周期比较长,并且刑法刚修订不久,就目前披露的相关消息来说,短时间内应该很难修改。当然,可能,基于这个热点案件,可能推动未来的修法。至于修法的,修改的情况,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澎湃网友zqiYBv:法律是为了保护犯罪分子的吗?
雷槟硕:首先,直接回应您的问题,以及从否定角度来说,法律不是为了保护犯罪分子。
其次,从肯定角度来说,法律有许多功能,比如,刑法的目的之一是打击犯罪,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的功能是落实刑法的这个目的。
最后,法律的功能是一种应然的价值期许,如果不持有一种绝对理想主义的观点的话,可以得出法律无法完美的实现其功能。但整体而言,法律实现了其功能,否则,就无法说明绝大多数犯罪分子被抓起来的现象。可能有的疑惑,或者进一步的追问是:“有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这实际上说明了法律的应然期许与实然情况之间的必然差异。因为法律的实施一方面可能因为自身的局限性,而无法完美地解决所有问题;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无法完美的发挥作用。可能重要的是,我们认识到了法律的不完美,我们如何在这个过程中趋近于完美,发现存在问题,不断地去完善法律。
如何防治校园霸凌
@喻娇 阳光:这种恶性事件不只是毁了几个孩子的家庭,更让我们反思现在的社会环境,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做才是对的?
雷槟硕:首先,最为紧迫的是,这个案件发生后,如何救济这个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因为你、我,或者社会公众的讨论都是以“他者”的角色,无法根本地体会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痛苦。尽管我们作为人,基本的情感是共同的,能涌起心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愤怒、泛起心中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共情,甚至愤怒难以遏制,伤感无法释怀,但还是要以被害人及其家属为中心。如何尽可能地帮助、救济被害人及其家属是最为紧迫的。
其次,社会公众的情感回应。这个案件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一方面说明,社会公众(包括你、我)作为社会的一员具有基本的价值观念。尤其是恶性事件的发生,挑战着我们的朴素情感与社会价值共识,违背国家的法律。社会公众的情感需要被认真对待。俗语说,“天理昭彰,报应不爽”,但人们相信“天理昭彰”,是因为“报应不爽”。或者说,“报应不爽”,我们才会相信“天理昭彰”。法律的公信力生长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心里。这起事件引发了大家的广泛关注,正是因为这个事件的暂行法律规定似乎不符合大家的朴素情感和基本预期。无论是这个案件的处理,还是未来的法律修订,可能都需要认真思考这个问题。
最后,也就是您说的反思社会环境问题。您的问题很深刻,其实也是认识到类似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社会问题,而不仅仅是简单的这个案件。这个事件的发生是多重因素,在长时间的综合作用下形成的结果。如果想切实地减少、规避,乃至预防解决类似问题,需要系统地提出对策。只有法律层面的方案,可能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将这个案件上升到类似社会问题的处理层面)。否则,这个案件解决了,又或者,法律因此案得到了完善,因其他原因,仍可能发生类似问题,比如说家庭方面的原因。对此,国家做了许多工作,比如说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法》,试图通过各个方面的方案,共同推动问题的解决。
当然,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如何妥善地解决这个案件最为紧要,既是处理类似问题的切口,也是社会与法律温度的直观体现。
3名涉嫌故意杀人的初中生已被刑事拘留。
@橙子靓靓:如果发生校园暴力,孩子到底该怎么求助?感觉很多时候求助老师、家长也未必有用。
雷槟硕:第一,依然应该向老师、家长求助。如果老师、家长不相信,注意在受到伤害(无论是身体还是心理)时,保留必要的证据,提高可信性。同时,要勇于跟老师、家长说出自己的想法,包括自己受到的伤害,以及自己被伤害这件事的重要性。不要因为没有得到回应转而自责,选择隐忍。类似问题的发生,不会因为隐忍而终结,反而会变本加厉。必要时,比如遭遇校园暴力,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向施害人说不,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进一步让家长、老师注意到相关问题的严重性。
第二,让孩子想办法是一个很残忍的事情。其一,如您所说,很多老师、家长可能不当回事,或者就觉得是小孩子之间的打打闹闹;其二,还有的情况是,被害人可能根本就不敢求助老师、家长。在类似情况下,很多被欺负的孩子怕被打击报复,又不被家长、老师信任,寄希望让孩子说出来,是对孩子的一种残忍。更为重要的是,要形成一种制度性的保护,让孩子敢说。这不仅需要学校建立相关的制度,如在班级组建反校园欺凌、暴力小分队,再如,形成有效的校园暴力、欺凌调查程序等;还需要家长在家庭教育中正确、正向地同孩子沟通,回应孩子的想法等。
相关问题相对复杂,暂时无法在只言片语间得到系统的回复。提供以上一些思考,供您参考。
@陆川有许多树:真的会有人天生就是罪恶的吗?这种年纪小小的恶劣少年,是与生俱来的吗?
雷槟硕:意大利有个学者叫龙勃罗梭,在1876年的《犯罪人论》中提出一种观点,核心就是“天生犯罪人”。但这个观点在学术界有争议。相关影视作品也有涉及。就我个人翻译的《孩子为什么遵守规则:法律社会化与合法性发展》这本书来说,应该不采取这种观点。关于这个问题,需要更多的科学研究,感兴趣的话,可以找相关书籍或者文献来阅读。
@ZQinging:学校有的小混混让老师总是在管纪律,以至于想听课的同学都没办法听课。所以我觉得对于那些顽固不化的小孩,就不用管了,听之任之,让他们自生自灭,何必强迫他们。您有何见解?
雷槟硕:其一,纪律教育应该也是教育的一个方面。
其二,不管纪律,他们可能会影响教学秩序和其他同学的学习。
其三,放任不管,一是可能他们会“越滑越深”;二是把问题遗留给了未来社会。我想教育如果能够更好地引导的话,可能仍然是重要和值得尝试的。
《孩子为什么遵守规则:法律社会化与合法性发展》,汤姆·R.泰勒 / 里克·特林克纳 著,雷槟硕 译,上海三联书店 | 2020年7月
结论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也面临着许多新老问题,这些问题既是我们成长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也是我们国家发展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