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山东一90后小伙小萧(化名)在家吃烧烤后,被查出患有急性化脓性阑尾炎,事后,其认为自己生病与烧烤架质量有关,于是,将卖家告上法庭。近日,山东青岛中院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小萧无证据证明其购买的烧烤架存在质量问题、设计缺陷,无证据证明卖家欺诈,且无证据证明其病情与使用涉案烧烤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驳回请求。
事件:小伙家中吃烧烤后患急性阑尾炎,状告烧烤架卖家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2021年7月4日,原告小萧通过天猫购物平台,花费428元购买了一台烧烤架,卖家通过快递将烧烤架交付给小萧,自2021年下半年开始,小萧多次使用涉案烧烤架。
2022年5月初,小萧在家中使用烧烤架与家人聚餐,5月24日,小萧因“1天前无明显诱因地出现右下腹疼痛不适”住院治疗,诊断为肠痈、瘀滞化热、急性化脓性阑尾炎,住院期间进行阑尾炎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2022年6月4日出院。
小萧自2023年3月24日通过天猫平台联系卖家,沟通因使用烧烤架吃出问题,并多次向天猫客服、消费者协会、110等相关部门打电话投诉被告。烧烤架卖家已于2023年4月26日自主终止经营。
庭审中,小萧称其购买烧烤架时没有质量问题,自2021年下半年开始多次使用烧烤架,因产品存在违背设计原理、底盘漏油严重等设计缺陷引发质量问题,导致其呕吐腹泻,因呕吐引发右下腹疼痛、阑尾炎并造成心理困扰。小萧要求选择侵权法律关系,变更为损害赔偿纠纷,要求被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进行侵权赔偿。但小萧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烧烤架存在质量问题,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病情与使用涉案烧烤架相关。
卖家则辩称其出售的烧烤架没有质量问题,烧烤架已设置排油装置,小萧病情也无法证明与烧烤架相关,小萧无证据证明其各项损失与被告有关,烧烤架已经购买两年,电源线是原告使用不当烧坏,插排无法证明与使用烧烤架相关。
法院:无证据证明病情与烧烤架存在因果关系,驳回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卖家应否就小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萧认为被告出售的烧烤架存在质量问题,进而引发其病情并造成损失,其应就烧烤架存在质量问题及质量问题与其病情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第一,小萧自认在收到涉案烧烤架时已确认收货且当时烧烤架质量没有问题,卖家提交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显示烧烤架质量合格,经浏览天猫购物平台上的同类产品,各品牌烧烤架构造基本一致,小萧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烧烤架存在质量问题及设计缺陷。
其二,小萧自2021年7月4日购买涉案烧烤架并开始使用,其主张因其及家人长时间使用,产生质量问题,造成其呕吐腹泻、阑尾炎等,但小萧及家人于2022年5月初聚餐,其于5月24日因“1天前无明显诱因地出现右下腹疼痛不适,肠痈、瘀滞化热、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就医,小萧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呕吐腹泻、阑尾炎等病情与使用涉案烧烤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涉案烧烤架为消耗品,使用年限有限,且与个人使用情况和使用习惯相关,烧烤架使用过程中本来就会产生大量油脂,烧烤架所附产品使用说明书详细介绍了烧烤架的使用方法和清洁方式,尽到了提醒用户正确使用烧烤架的义务。小萧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基本生活常识使用烧烤架,经现场查看烧烤架可以看出,小萧从未打开烤盘出油孔,可能导致使用烤盘过程中存在积油无法排出,但即便不打开出油孔,使用者在烤盘中出现积油时也应及时清理。
综上,小萧无证据证明其自被告处购买的烧烤架存在质量问题、设计缺陷,无证据证明被告欺诈,且无证据证明其病情与使用涉案烧烤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小萧要求被告按照商品原价四倍赔偿、支付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小萧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萧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陶娜
结论:根据上述案件的事实,法院认定被告卖家不应就小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萧在购买烧烤架后食用该产品引发疾病,虽有证据表明烧烤架存在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足以成为小萧身体受伤的原因。同时,法官还指出,烧烤架并非独立的产品,而是与小萧的身体健康相关联的一种消耗品。因此,小萧需要自行承担因使用烧烤架而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