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两会上,新任证监会主席首次公开亮相,出席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并答记者问。在回答记者提出的“如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问题时,吴清主席特别提到要“畅通出口”,表示要“设置更加严格的强制退市标准,做到应退尽退。”吴清主席的表态,让市场对此充满期待。
进一步强化退市制度,这是近年来管理层一直都在强调的问题,投资者对这个问题也深为关注。虽然现行的退市制度一度被舆论称为是“史上最严的退市制度”,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并不能真正做到“应退尽退”。
比如,最近有一公司收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根据该“告知书”的处罚,该公司虽然连续6年财务造假且3次涉及欺诈发行,但该公司仍然没有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这不能不说是现行退市制度的一大污点。因此,现行退市制度确有进一步强化的必要,以便真正让A股市场做到“应退尽退”。所以当新任证监会主席吴清提到要“设置更加严格的强制退市标准”时,投资者无疑是期待着吴清主席能够早日将此落到实处。
那么,如何设置更加严格的强制退市标准呢?本人建议从这三方面着手,来完善强制退市制度,让A股市场的问题公司、垃圾公司等真正做到“应退尽退”。
首先是要加大财务造假公司的退市力度,让财务造假公司做到“应退尽退”。目前在财务造假公司退市的问题上,只有涉及到欺诈发行上市的公司做到了“应退尽退”,但企业上市后的财务造假,在退市问题上远未做到“应退尽退”。究其原因在于目前这类财务造假公司的退市门槛很高,这道退市门槛几乎成了财务造假公司的“护拦”,保护着这些财务造假公司不被退市。
根据现行退市制度规定,涉及财务造假的公司退市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上市公司需要连续2年都存在虚假记载,且虚假记载的金额合计要达到5亿元以上,并且要超过该2年所披露金额合计金额的50%。这就意味着,只造假一年的公司,不论造假金额是多少,都不会被强制退市。同时也意味着,一家上市公司不论造假多少年,但只要其中的任意连续2年造假金额合计不足5亿元,或者造假金额占比不足披露金额的50%,那么这样的公司就不会被强制退市。这样的退市条件设置明显是对财务造假公司的一种保护。
所以要设置更加严格的强制退市标准,可以对上述标准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比如规定,上市公司某一年财务造假金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造假金额占公司对外披露金额的50%以上的,可直接退市;或者上市公司某一年财务造假金额巨大,达到10亿元以上的,可直接退市;又或者上市公司在任意连续5年时间内累计财务造假时间达到3年的,可直接退市。
其次是加大亏损公司的退市力度。现行退市制度在亏损公司退市方面的力度明显是不够的,其力度甚至不如之前的退市制度。原来的退市制度是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连续四年亏损直接退市。但现行的退市制度在亏损公司的退市问题上,在退市周期上从四年缩短为了两年,但却把原来的单一利润考核改为了“利润+营收”的组合考核,上市公司即便连续多年亏损,但只要营收达到1亿元,就不会退市。所以这个组合考核实际上变成了对业绩亏损公司的一种“保护”。
要加大业绩亏损公司的退市力度,还是需要将“利润+营收”的组合考核拆分开来,成为利润与营收相互独立的考核指标。比如净利润连续两年亏损的公司戴“*ST”帽,连续3年亏损直接退市。营业收入指标也与此相同,连续两年营收不满1亿元的戴“*ST”帽,连续3年不满1亿元的终止上市。同时,营业收入出现“零”收入情况的,第一年即戴“*ST”帽,第2年继续出现“零”收入情况的,即终止上市。
其三是让“铁公鸡”公司直接退市。在现金分红的问题上,吴清主席表示,对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硬措施,包括限制控股股东减持、实施ST风险警示等。延伸这一思路,可做进一步的处理,即让“铁公鸡”公司直接退市。比如规定,连续两年不分红的公司实行“ST”处理;连续三年不分红的公司实行“*ST”处理,连续四年不分红公司直接退市。
结论:新任证监会主席吴清在其答记者问中强调了加强主板市场的强制退市制度,这让市场对其有了更多的期待。他认为现有的一套系统并不能有效地防止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和违法行为,使得一些有问题的企业得以逃脱惩罚。为了更好地打击这些问题,他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财务造假公司的死刑执行概率、加大对亏损公司的惩罚力度以及明确让“铁公鸡”公司直接退市。
基于社会的情况,我认为强制退市制度确实有其必要性。因为A股市场的监管滞后于市场的发展,现有的退市制度虽然对一些恶意炒作的公司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对于大部分基本面良好的公司来说,依然无法避免会被严重违法违规的风险。而且,从长远来看,一个健康的资本市场应该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否则就会丧失活力和价值。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更为完善的强制退市制度,确保A股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