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此案能成为一个典型案例的开始,把因果影响因素像解剖一只麻雀那样,从教育(家庭和社会)、心理、文化接触等多方面进行溯源,真正寻找到凶残背后个性与共性的“蛛丝马迹”,从而对症下药
“他舅舅在现场看孩子遗体时发现,孩子的脸被铁锹铲得面目全非”“不光是面部,还有颈部、背部,都有非常严重的、尖锐物体巨大冲击导致的创口,有的(伤口)长度达七八厘米”……这是对邯郸13岁初中生被3名同学杀害后的描述。3人都不满14岁,分两次在废弃大棚挖坑掩埋尸体。其犯罪手段的残忍和成熟,迅速激起舆论场关于修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次事件的3名嫌疑人恰好落在了这一年龄区间,杀人埋尸,还可能存在霸凌,不排除会被追究刑责。
问题的核心是,追究刑责,甚至追究最高刑责,能避免下一次悲剧的发生吗?
↑曾埋着受害人遗体的废弃蔬菜大棚。图据新京报
问题的症结或不在于年龄起点
当下,有不少声音呼吁继续下调刑责年龄,我们不妨从时间和距离两个维度来审视。
例如,德国、日本、意大利等都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规定为14岁,法国为13岁,荷兰为12岁,丹麦、芬兰为15岁,最小的是瑞士为7岁,英国、澳大利亚为10岁。对比可知,我国目前“有条件的12岁”,大致处于中等水平。当下刑责年龄距离上次调整只有三年多时间,再调整的可能性不大。
此外,据最高检数据,自2018年至2022年,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从4600人增至8700多人,年均上升16.7%。今年2月,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缐杰介绍,虽然有的地区下降或者有升有降呈波动状态,但全国面上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低龄未成年人占比也有所增加。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9.7万人,其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约1万人。
那么,调低刑责年龄,是“调了没用”还是“调得不够”?如果是后者,又该调整到多少岁合适?
去年9月,某地一小学生在校内被同班两男生凌辱,对方涉及辱骂、殴打、身体侮辱等,两名侵害人都只有9岁;去年11月,11岁男孩将4岁女童推入粪缸致其死亡……显然,将刑责年龄一味“下探”,是没有底的。有没有一种可能,问题的症结不在于,或者说主要不在于年龄起点。
从全世界的经验来看,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无一例外都强调预防,注重打击犯罪与教育之间的平衡。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所说,法律从来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它本身就是无可奈何的他律。这世上也不只有法律,若一遇到极端案件就立即呼吁下调刑责年龄,既缺乏可操作性,也局限了治理思维。
犯罪背后,我们不该忽视什么
杀一个人,需要多大胆量?放在几名初中生身上,可能是让人后怕的“冷静”“老到”“周密”。
受害人失踪后,3人起初都谎称没见过受害人。其中一人在事发第二天仍正常上学,直到被民警从学校带走。有村民说,他被带走时并没有太过激动和害怕,神态很平静。受害人家属还曾找到嫌疑人之一,他在床上打游戏,给了误导信息影响找人。最后在监控视频和转账记录的证据下,3人才交代将受害人埋在废弃蔬菜大棚内的事实。
这样的胆大、心理素质强,甚至表现出不亚于成年人的心智,令人吃惊。埋尸的坑深0.56米,分两次挖掘,这样一起有预谋的犯罪,让人们更加愤怒,还有一些痛心:孩子们何以至此?别人的生命在他们眼中竟如草芥,这对自己的生命又何尝不是一种挥霍和践踏。
生命教育,远比书本上的知识更难。受害人和3名犯罪嫌疑人都是留守儿童,父母在外打工,平时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可以想象,为什么受害人告诉父亲、爷爷奶奶自己不想上学后,没有引起注意;为什么受害人在被嫌疑人多次欺凌、多次锁在劳动间小屋、老师调过座位后,班主任和校长还觉得“他们关系很好,经常一起玩,未发现校园欺凌”。
这些本该作为后盾的力量,可能各有立场,可能是认知缺位。在那个小镇上,只有一所中学,在外务工的父母、留守乡村的老人、甚至于学校本身,可能看不到比好好读书更重要的东西。
“综合疾病”不能只看“专科”
毫无疑问,此案已经成了全社会关注的事件,学校、家长、警方、律师以及其他目击者都有些许零碎的信息披露出来,但还远远不够。
他们欺凌同学的手段、杀人埋尸的谋划、作案后的冷静面对,这些“能力”是如何养成的?平日有无接触涉黑恶性质的人群,关注过哪些网络信息,是否沉溺暴力游戏?家庭关系是否和谐,生活学习上有无困扰等,都是需要解答的问题。而更重要的是,通过还原他们的生活路径,作为观察一代青少年的一个窗口,探究他们在想什么,伤害别人对他们又意味着什么。
此外,3名嫌疑人的监护人与家庭,有没有给予其基本的、哪怕是朴素的生命教育、守法教育?进一步说,监护人们有没有这个能力?如果没有,该谁来补位?
徒法不足以自行。网上有很多声音要求“必须严惩、必须负刑事责任”,还有人希望此案成为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下调后被追诉的首案。这些,都构成了严惩未成年人恶意犯罪的强大民意基础。
在逝去的生命面前,法律虽然是事后惩罚,但也能够传递一种理念——犯罪就要付出代价,年龄不是挡箭牌,无知无畏不是通行证。而未成年人需要的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各方也责无旁贷。法律的威严和正义体现在个案中,也只有通过对每一起个案的深刻反思,真正汲取案例教训,补足教育和治理的短板,才会减少发生下一次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
希望此案能成为一个典型案例的开始,把因果影响因素像解剖一只麻雀那样,从教育(家庭和社会)、心理、文化接触等多方面进行溯源,真正寻找到凶残背后个性与共性的“蛛丝马迹”,从而对症下药。唯此,或才能防止下一起类似案件的出现。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李哲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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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为何死因调查不严谨?》一文中探讨了当前一些事件中过度强调法定责任年龄可能导致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引导社会各界重新认识并提升对青少年生命的尊重,以及加强家庭教育、生命教育等方面的投入。
建议:
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政策,持谨慎态度。他认为,如果只是基于年龄起点的变化,而不考虑其他因素,那么现有的减刑制度可能无法有效地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同时考虑年龄、性格特点等因素,找出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