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邯郸被害孩子的父亲,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了一句话。
这句话,只有十几个字。然而就是这十几个字,在发出去短短的几个小时之后,就得到了60多万网友的点赞。
而且在这段文字的评论区,评论都是一边倒的支持这位父亲。
这是很令人震撼的。
我不知道这位父亲口中说的“报仇雪恨”到底是用的什么方式,也不知道他到底是用合法的方式还是用极端的方式去“报仇”,总之此时的情况是,已经有60万的网友给这位父亲点了赞,如果最后我们现有的法律给不出一个服众的结果,那到时候若最后这位父亲选择了一种极端的方式,那我们该不该去责怪这位父亲以及那60万的点赞者们呢?
其实在邯郸这件事发生之后,我并没有第一时间出来评论。
因为我觉得,该说的我早就在五年前的这篇文章里说过了——《杀人就是杀人,和年龄有什么关系?》。
五年前,当时的最低责任刑事年龄还是14周岁,当时我就认为,杀人这种罪大恶极的事,不应该和年龄挂钩。而当我发出这篇文章之后的两年后,我们的刑法修正案则将最低责任年龄由14周岁改成了12周岁。
虽然年龄上降低了两岁,但是我还是坚持认为,罪大恶极的犯罪,刑事责任不该和年龄挂钩。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我认为,把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两岁,这样很可能只是把坏孩子做坏事的时间提前两年罢了。
毕竟有些坏孩子的坏,是刻在骨子里和基因里的,他们干不干坏事,和他们的年龄基本上没有关系。
而且实际上,一些小孩子干坏事,在某些情况下也是有一些鸡贼的大人引导的。而这种情况下,还用年龄去决定刑事责任,这也是有漏洞的。
我记得之前看过一部电影,说的就是一个国外的杀手组织,为了规避责任,他们就专门培养低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去杀人,教他们去搏击、投毒等等。所以,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其实并不能规避一些想干坏事的人去干坏事。
而且用年龄去决定刑事责任,还会出现一种很无厘头的结果。
为什么这么说?
我们假设,两个孩子闹矛盾,其中一个孩子把另一个孩子捅死了。
按照如今的法律,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2岁的话,那如果捅死人的这个孩子,是11岁零364天的年龄,那么这个捅死人的孩子,便不用负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捅死人的这个孩子,是12岁零1天的年龄的话,那么这个捅死人的孩子,就需要负刑事责任了。
两个孩子,实际上他们的年龄差距,也就只差两天而已。但是就是因为这两天,其中的一个孩子就要负刑事责任,而其中的另一个孩子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仔细想想,这是不是很无厘头?
两个差不多一样大的孩子,因为两天的出生差距,犯法后的处罚便有着天壤之别,这难道不是很令人无法理解么?
所以说,如果用年龄来决定一个人要不要负刑事责任的话,那有时候我们就会发现,生日是可以救下一个杀人犯的。
所以一个人杀人,不用负责的原因,竟然是因为生日,你觉得这合理吗?
所以说,与其过分关注犯罪者的年龄,与其只把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底线一降再降,我认为还不如多研究如何做到人人平等的惩罚机制,多研究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年龄评定机制,以及监护人的连带惩罚机制等,我认为这些可能才是更重要和更具现实意义的。
总而言之,我认为在邯郸的这个案子上,我们一定要通过这个案子做出一些改变,毕竟这个案子的影响太大了,如果我们再不通过这个案子传递出一些信息,再不做出一些改变的话,那我觉得最终的结局,可能会很难服众。
结论:
本文主要讨论了青少年犯罪的问题。指出,过去几年,我国对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这一做法有助于减轻青少年犯罪率,但也引发了关于年龄是否应该影响刑事责任的问题。他认为,虽然年龄较低的儿童犯罪,但其犯罪行为往往是由成年人主导的,并且大多数年龄段的人都有一定的责任意识和道德观,因此不应仅仅依赖年龄来确定刑事责任。
引用了电影中的例子,强调不同年龄的儿童犯罪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存在显著差异,这引发了对于刑事责任应当根据犯罪行为性质而非年龄进行判断的深入思考。同时,他也提醒读者,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可忽视,他们需要被教育成为一个负责任、守规矩的人。
认为,我们应该更重视如何实现全民参与的犯罪预防和惩罚机制,包括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年龄评定机制,加强监护人的连带惩罚机制等。这些措施不仅能够减少犯罪,也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让他们能够在更为安全的环境中成长和发展。总的来说,他认为在邯郸的这个案例上,我们应积极采取行动,以期让更多人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