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监察法研究》陈国平 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极为重视监察法制建设,经过反复的思考与实践,最终建立起以都察院、六科及地方提刑按察司为主体的监察机构体系,制定并实施了以《宪纲》为代表的监察方面的法律。朱元璋之后,各代皇帝都十分重视监察法制建设,不断调整完善监察方面的法律,并着力推动监察法的实施,形成了丰富、体系完备的监察法制,较好地维护了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统治,保持了经济社会较长时期的稳定发展,对清代的监察法制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为中国古代监察法制之集大成者。
本书比较系统地考察了明代统治者的监察立法思想、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法律体系、法定的监察形式,重点研究了监察法中关于对皇帝进行监督、对中央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实施监察、在监察系统内部开展监察以及管理监察官员等,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明代监察法的特点、实施情况及历史价值,指出明代监察法与明代绝对君主专制制度相适应,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绝对君主专制统治,同时对于澄清吏治、维护国家大一统的局面、促进安民养民政策的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优劣长短对于我们认识监察法治的发展规律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与此前此类研究著作相比,本书有几个特点。一是更加注重从权力监控的层面考查明代的监察制度。监察的本意就是对权力机关及其官员如何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控制,监察法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控制权力的法律。中国古代各个朝代制定监察法律的着眼点都是如何控制权力,而明代统治者关于权力制衡的思想及在监察制度的设计上着眼于对权力的控制体现得尤为明显。因此,对明代监察法的研究,首先要搞清楚各权力机关的权力及权力运作方式,然后再研究这些权力运作时是如何被监察权力制约的,这样在思路上就可能更贴近监察法的本意。鉴于此,本书在研究的切入点和整本书的谋篇布局上,都着眼于权力如何被监控来展开,即无论是对皇帝监督的考查,还是对中央主要政务机关和官员监察的考察,抑或是对地方各级政权机关和官员监察的考察,甚至是对监察系统内部监察的考察,都是从分析法律赋予被监察对象的权力入手,然后再就监察机关和官员对他们行使这些权力如何实施监察展开研究,这样,可能会更加接近立法者的本意,也更能清晰地展现明代监察法本来的面貌。
二是更加注重从法律史学的角度考查明代的监察制度。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可以从法律史、政治史、社会史等角度进行,也可以从一般历史的角度进行研究。如果要从法律史的角度进行研究,则要更多地运用法学的知识,即要更多地运用法律的制定、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法律渊源等法学的概念、框架、逻辑对之加以分析。以往的研究虽说也是对明代的监察制度进行考查,但法学知识的运用显得不够充分,法律史的特色也显得不够鲜明。本书试图真正从法律史专业的角度来进行研究,使之更具法律史研究的特色。
三是注重对一些重要的制度进行动态考查。法律制度的考查必先明其基本规定,再考其发展变化,对明代监察制度的考查尤当如此。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明太祖朱元璋制定了基本法律,并将其明确为“祖宗成法”不容后世更改,但随着时移世易,其后世子孙不得不出台大量的事例或条例对之进行补充和完善。这样,研究明代的监察制度,就得从监察类的基本法律规定入手,然后再考其发展变化,同时辅以实例加以论证;而不能简单地把一时的规定当作通行有明一代的规定,也不能简单地把一些历史事件或事实当作实际存在的规定,否则难免以偏概全。本书对明代监察制度中一些重要的制度,如对皇帝的监督制度、对内阁的监察制度、御史出巡制度特别是回道考察制度、督抚制度等的研究,都是先考查其基本规定,再考查其如何发展,同时辅之以相关的事件或案件加以证明,力图使明代的监察制度以动态的形式呈现出来。
与上述特点相适应,本书在观点上有许多创新之处,举其大者有:以往仅有个别文章专门论及朱元璋的监察思想,但不够系统和全面,本书则专章对朱元璋的监察思想进行了梳理,并指出其对明朝监察立法的指导意义;本书在系统论述明代监察法律体系的同时,专门对作为明朝基本法律之一的《宪纲》进行考证,以期澄清学界长期存在的关于《宪纲》的一些错误说法;以往对皇帝的监督的研究、对内阁实施监察的研究,往往是从双方的关系展开的,而本书则是从法律规定及其实施的层面进行研究的,这样法学的专业性更强,也更丰富;本书专章论述了明朝监察系统内部的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对明代监察制度研究空缺的部分。
(曾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兼法学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