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邯郸发生的三名初中生霸凌同学,将同学残忍杀害并埋尸案件,一时间激起了大家对校园霸凌和未成年人杀人的激烈讨论。
很多人都认为现今的未成年人思想成熟过早,远比以前犯命案率要高,而且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存在,使得很多未成年的杀人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其实如果翻看古代命案卷宗,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犯命案率在古代也有不少,而且古代也有类似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会对未成年的杀人罪犯从宽处理。
下面就来说一个清朝乾隆皇帝时期的两名幼童预谋杀害同村伙伴的案件,由于犯罪者都是幼童,导致了司法官员想从轻处罚,最后还是乾隆亲自干预才判决结案,通过乾隆对这个案子判罚,可以对现代司法都有所启发。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时,湖北省蕲州(现今湖北蕲春县蕲州镇,清朝时期蕲州为散州)有两名村童名叫曹受儿和徐桂儿,曹受儿当时十岁,徐桂儿年纪略大一些是十三岁,两人当天在河岸边挖野菜,正好遇到了同村九岁的李大生路过。
李大生家境略微富裕一些,正好这天家里给他买了一盘糖果,他就端着糖果盘在外面边玩边吃。曹受儿和徐桂儿看到李大生端着的糖果盘便馋了,两人就把李大生拦住索要糖果。
最初李大生还算大方的给了两人各一块糖果,但是曹受儿和徐桂儿吃了之后还没够,又继续找他索要。
这一下李大生也不干了,曹受儿和徐桂儿又好言央求,徐桂儿还说两人用钱来买李大生的糖果,只是两人现在手里没钱,先欠着,等将来有了再给李大生钱。李大生当然不同意,并表示二人别再纠缠了,不然自己要生气了。
李大生这么一说,徐桂儿也来气了,他冲李大生喊道:“今天这糖果你给也得给,不给也得给,小爷今天吃定你了。”
徐桂儿仗着自己这头有两个人就想强抢,而李大生虽然比他们俩年纪都小,但是李大生家庭条件还算可以,饮食营养不错,长得却比曹受儿和徐桂儿都高大一些,因此李大生也不惧怕,一听徐桂儿这么说,李大生直接放下糖果盘,挥拳就照着徐桂儿打去。
徐桂儿不及李大生力大,虽然躲开了打来的一拳,紧接着却被李大生推了个跟头,曹受儿一看徐桂儿挨打了,他赶紧上前帮忙打李大生。
在打斗中李大生打急眼了,于是从地上捡起块石头就直接向曹受儿砸去,正好把曹受儿的耳朵砸流血了,曹受儿立刻哇哇大哭起来,徐桂儿一看李大生急眼了,曹受儿都被打流血了,赶紧害怕的跑开,就这样打斗才暂时停止下来。
李大生很生气的大骂曹受儿一顿,还称等一会回村里就把这事告诉曹受儿的父亲。曹父向来管教曹受儿极为严格,如果这事被曹父知道,曹受儿回家肯定要被胖揍一顿,因此曹受儿很怕告家长。
一听李大生要告家长,曹受儿立刻就慌了,也不顾自己耳朵流血,赶紧央求李大生千万别把这事告诉曹父,李大生则是得理不饶人,无论曹受儿怎样央求也不肯答应,最后李大生拿起糖果盘就走了。
直到李大生走了,徐桂儿才敢过来探问曹受儿耳朵伤情,并且徐桂儿刚才在旁边对于李大生想把这件事告诉曹父听的一清二楚,徐桂儿恼恨李大生推了他一个跟头,因此徐桂儿就故意挑唆曹受儿对李大胜的恨意。
徐桂儿就对曹受儿说道:“想要李大生别把这事告诉你爹,就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让他永远说不出话。”
曹受儿当时被李大生告家长的话已经吓得六神无主,一听徐桂儿提议杀人灭口,他想都没想就干脆同意了,于是两人就一起向李大生离去的方向追去。
很快两人就追上李大生,两人蹑手蹑脚的捡起一块石头,从李大生背后偷袭,徐桂儿最先用石头拍到了李大生脑袋上,李大生随即倒地,紧接着徐桂儿又扔掉石头,用双膝顶住李大生后腰,然后双手又反钳住李大生的双手,让其无法反抗。
最后徐桂儿示意让曹受儿动手,曹受儿就立刻解下李大生腰间的布带,将布带缠到李大胜的脖子上,企图将他勒死。
但曹受儿由于害怕紧张的原因,始终勒不死李大生,徐桂儿见状就用脚踩住李大胜的背部,然后帮助曹受儿收紧布带,过了一会两人看李大生没了反应这才松手。
李大生死后,曹受儿和徐桂儿本来想直接逃跑,但是跑出去没多远,徐桂儿喊住了曹受儿,毕竟他年纪大点想得多,他担心李大生尸体被发现后很容易就怀疑到他们俩身上来,因此他认为既然已经把人杀了,那不如就毁尸灭迹,让官府都查不出来。
徐桂儿认为应该把李大生的尸体毁容,然后再扔进河里,这样谁都找不到李大生的尸体,也就没法查找凶手了。曹受儿本来有些胆小犹豫,但是很快就遭到徐桂儿威胁,最后只能听从徐桂儿的安排。
于是两人又折返回去,将李大生穿着的衣裤和糖果盘全部挖坑埋了起来,然后又用石头将李大生的脸砸的血肉模糊分辨不出,最后将李大生的尸体丢进河里,看着李大生的尸体顺着河水漂走,两人这才松了口气。
李大生的父亲李荣禄到天黑还不见儿子回家,就着急了,于是带着亲戚朋友四处找寻李大生,找了一夜都没找到。第二天李荣禄又在寻找儿子,正好遇到出来玩的徐桂儿,李荣禄知道李大生平日没事也和徐桂儿玩耍,于是就向徐桂儿询问有没有见过李大生。
毕竟徐桂儿年纪幼小杀了人心虚,因此看到李荣禄询问李大生的去向后就很紧张,回答的也是支支吾吾。这一下李荣禄心里就产生疑虑了,对徐桂儿连哄带吓的询问,徐桂儿彻底害怕了,就对李荣禄说了李大生被杀的事。
但是徐桂儿却坚持对李荣禄称是曹受儿杀害了李大生,把所有罪名都推到了曹受儿身上,自己则是无辜的目击者。
李荣禄一听儿子被杀了,立刻就把这事报告给了地保李家福,由李家福带着村里人把曹受儿抓了起来扭送官府。
到了官府后曹受儿还挺讲义气,为了保护徐桂儿,他坚称是自己一人杀害了李大生,并将掩埋李大生衣物的地点和抛尸地点全部如实交代。
由于李大生的尸体被河水冲走,官府差役沿着河岸找寻六天都没找到其尸体,直到第七天才在距离抛尸二十多里地下流沿岸找到已经泡水肿的李大生尸体。
蕲州仵作洪福对李大生的尸体进行了尸检,洪福在验尸报告中称:死者因在水内浸泡多日,发变腐溃,仅验出后脑、左耳有击打伤,皮破红色;咽喉带痕两道,自左绕至项颈后,现出围长五寸二分、宽二分血瘾红色;其项颈右皮肉腐烂,空有二寸不见痕瘾。故,死者死因不知是勒是殴。
这份清朝的验尸报告就是说明李大生的尸体由于被河水浸泡太久,仵作洪福已经不能断定他是被打死还是被勒死了。
不过当时由于曹受儿一人认罪,所以能不能断定李大生如何被杀都无所谓了,所有惩罚都将由曹受儿一人承担。
但是,后来曹受儿得知是徐桂儿第一时间把责任都推到他的身上,他这才立刻向官府改口交代了谋杀李大生和抛尸的事都是徐桂儿一手策划并动手实施。随即官府立刻抓捕了徐桂儿,在官府严厉审讯之下,徐桂儿只得如实交代了一切。
就这样案子真相大白了,但是这件案子也给当时的各级官府出了一个难题,那就是死者李大生年仅九岁,按照《大清律例》:杀害十岁以下幼童罪加一等,理应从重处罚。
但是要知道《大清律例》中还有规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这意思就是说十岁以下犯命案杀人者,应该上报皇帝亲自裁决。
曹受儿正好刚刚十岁,而且这件案子的难点还在于李大生究竟是先被徐桂儿拿石头砸死,还是最后被曹受儿用布带勒死,由于尸体损毁厉害,当时的验尸技术已经验不出来到底是被勒死还是被砸死了。
如果李大生是被石头砸死,那么徐桂儿就是主要实施者应该被处以极刑,但是曹受儿就属于从犯,加之曹受儿年纪幼小,就不应该被判死刑;反之如果李大生是被勒死,那么曹受儿就是主要实施者,但是以曹受儿的年纪适不适合死刑,需要交由乾隆皇帝亲自判决。
所以蕲州衙门很难办,只能把这个案子如实上报给上级主管单位黄州府衙门(现今湖北黄冈市),黄州府根据案子卷宗判定曹受儿为主要行凶实施者,判处曹受儿斩立决之刑,判处徐桂儿绞立决之刑,然后上报给上级湖北巡抚衙门。
时任湖北巡抚李绶看完案子卷宗后,李绶认为曹受儿年纪幼小没有这么多心思谋害人命,因此李绶在卷宗中写道:恐十岁幼孩正当畏惧急迫之时,猝无能作此狠毒之想。
然后李绶将案子卷宗上报刑部,李绶是怜悯曹受儿年幼,有意想为其开脱,所以才写了这些话,希望刑部能从轻处罚曹受儿,由于曹受儿年纪确实幼小,因此刑部将这件案子发还湖北再审一次。
但是,次年李绶调入京城出任左都御史,姜晟接任湖北巡抚,就由姜晟主持复审李大生被害案。
姜晟在亲自审讯曹受儿和徐桂儿之后,认为徐桂儿才是整个案子主谋,但是曹受儿参与谋杀和抛尸以及毁灭证据也不能从轻处罚,因此姜晟认为曹受儿和徐桂儿都应该处以斩立决之刑,洪福作为仵作连死者死因都验不出来,理应受杖刑后开除。
可是姜晟背后的幕僚师爷都认为当今乾隆皇帝以宽仁治天下,曹受儿和徐桂儿都是幼童,应该给他们二人一次机会,判处斩监候或者绞监候就行了,这就是建议姜晟判处二人死缓之刑。
不过姜晟却坚决不同意幕僚师爷的建议,姜晟认为虽然曹、徐二人是幼童,但是死者李大生还是十岁以下幼童,本来依照《大清律例》杀害十岁以下幼童就应该从重处罚,如果从轻处罚曹、徐二人,那么如何给死者李大生一个公道。
因此姜晟坚决把复审案子卷宗按照自己的判决提交给了刑部,当时的刑部官员对此案也是讨论不休,主要还是在于行凶者年纪幼小,尤其是曹受儿是否该杀方面持有争议。最后刑部给徐桂儿判处斩立决,给曹受儿判处绞监候,而刑部认为仵作洪福在此案中没有责任,无需处罚,驳回了姜晟想一并处罚仵作洪福的要求。
于是在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十二月十一日刑部把卷宗上报乾隆皇帝亲自裁决,乾隆对于此案也颇为犹豫,主要还在于曹受儿太过年幼,是否应该判处死刑,两天后的十三日清晨,乾隆亲自御笔朱批给出判决:徐桂儿著即处斩。曹受儿依拟应绞,著监候,秋后处决。余依议。钦此。
乾隆最后还是将徐桂儿判处立即斩立决,曹受儿则缓了一缓,但是次年秋后也要受绞刑而死,因此乾隆最后还是判处了曹受儿和徐桂儿死刑。
乾隆对此案是认同姜晟的说法,认为行凶者虽然是幼童,但被害者也一样是幼童,若第因其年幼辄行免死,岂为情法之平?况且行凶者小小年纪就如此凶残,其凶悍秉性是难以改正,现今若不严惩将来岂不贻害四方。
其实早在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时,四川绵阳就发生了九岁牧童刘糜子因抢蚕豆吃杀害了好友李子相的案子,当时刘糜子并没有存心想杀害李子相,只是大力推了李子相一下,导致李子相摔倒磕到石头而死。
但二人打斗起因是因刘糜子抢李子相蚕豆吃,所以刘糜子并没抱有存心杀害李子相的心思,这件案子最初县、府、省三级衙门都想判处刘糜子无罪,最后到乾隆这还是给判了一个绞监候之刑。
因此乾隆对幼童伤人性命案向来都很重视,乾隆在司法上一直主张虽然要遵照《大清律例》中的“赦幼”原则,但是在“赦幼”的基础上也要兼顾“惩恶”才算公平。
所以乾隆判处的这些幼童杀人案,对现代司法是有一些启发作用,现代司法确实对未成年人进行了保护,但是不是也应该考虑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基础上,也要做到“惩恶”,不然天性凶顽的未成年人就像乾隆认为的那样:小小年纪就如此恶劣凶顽,如不严加惩戒,长大之后岂不贻害四方?
参考资料:《驳案汇编》、《大清刑部律法档案,定例汇编》、《乾隆帝起居注》
文/小岛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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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 文化背景与犯罪的发生有一定的关系,这是正常的。
2. 出版犯罪案例书籍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预防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清朝乾隆皇帝时期的戏曲作品《乾隆御制诗选》,中国文化艺术出版社,1984年
2. “大清律例”,中华书局,1937年
3. 钱穆:《明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