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 穆光宗
失独问题是1980年公开信发表之后中国进入独生子女时代相伴相生的问题。在微观家庭的意义上,失独父母和家庭在这个孩子友好的东方古老文化体系中所承受的痛苦之深和苦难之大,可以说一辈子挥之不去。在宏观国家的层面上,失独也难免跟如何保障家庭发展能力、如何强家庭安天下、如何走出低生育困境以及纾解特殊家庭的养老之困有关。
失独再生养家庭面临诸多困难。例如,很多失独再生养家庭的父母年龄已经偏大时再生育或收养了一个孩子,很容易身心疲惫,健康状况堪忧甚至出现焦虑症或者抑郁症,而且经济上压力大、不堪重负,而且还潜伏着亲子关系扭曲的风险——对于来之不易的第二个宝宝过度保护和宠溺,使得孩子的培养结果走向愿望的反面(成为逆子和啃老一族),以及细思极恐的二次失独的潜在风险。从孩子一端来看,存在着过早丧父丧母甚至成为孤儿的风险。可以说,失独家庭再生养孩子面临的困难和风险更甚于失独前。
2022年,中国人口开始负增长;2023年中国人口负增长突破200万,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如何提高生育率、应对人口负增长的巨大挑战都将是国家的重点工作。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高风险家庭,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风险积累和爆发并存的“后计生”时代。在学理上,“再生养”无论是锦上添花型抑或雪中送炭型,都是值得肯定的。同时我们应该理性看到,“再生养”毕竟是这个特殊困难群体的小众行为,虽然是小众,但因其性质的特殊性,权利和福利应该被政府厚待和扶助,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利好的事情,都是民生德政。
应为再生养家庭发放“津贴”
从心理学分析,失独之后家庭的第一选择一般是通过再生养补偿,来完成心灵的自我救赎。此举在崇尚亲子关系甚至以亲子关系为轴心的中国无可厚非,相反地应该得到理解和共情。
失独再生养包含着二重含义,一是再生育,二是领养或者收养 。2024年全国两会上,有多位代表针对失独再生养家庭面临的困难提出要帮扶的政策建议。
2024年2月,北京枫彩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发布《失独家庭再生养状况调查》,对全国25个省份的1191一个失独家庭的问卷调查显示,失独后想再要一个孩子的比例高达86.76%。不想再生养的仅占13.24%。其中三分之二的再生养了孩子(注:由于这项调查的初衷是了解失独再生养群体的困境,样本来源主要是失独再生养家庭,因此才会出现“三分之二的再生养了孩子”的较高比例;而根据多家媒体和失独群体人士的掌握的数据,从失独群体的普遍现状看,仅有约十分之一的人完成了再生养),年龄主要分布在40-60岁之间(注:这一年龄指参与调查时的年龄,而非决定再生养时的年龄;实际上,再生养时,即孩子出生或者被收养时,这些失独人士中90%都在50岁以前),60%集中在50-60岁之间,甚至60岁以上再生养的占比7.78%。80%的失独者认为再生养能带来活下去的希望和信念,说明孩子在父母人生价值体系之中有多重要,补偿心理有多么的强烈!
这项调查还显示,经济条件不好、养孩子会很艰难是不想再生养的首要因素,占比为52.81%。其次是身体不好,没有精力抚养孩子占比为44.16%。这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失独者再生养的理性态度。至少短期看,再生养还是给失独者精神和生活带来了积极的改变,譬如,明显减轻了精神痛苦,走出了抑郁症状,重新建立了对未来的信心,再次感受了幸福、快乐等积极情绪,重起正常的社会交往,等等。
当前,各地也逐渐开始探索对失独再生养家庭进行经济补助。例如,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政府于2013年制定政策,将失独再生育群体纳入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中,由区级财政负担扶助费用。浙江省于2015年对失独后收养子女的每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2022年1月1日起,贵州省将失独再生群体纳入计生协会投保的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成为全国首个将失独再生养家庭纳入与失独群体同等保险政策的省份。这些德政善举值得充分肯定,但杯水车薪,效果不彰,力度有待加强。
一般来讲,失独群体具有强烈的再生养的意愿,但现行政策却未能有效保障他们再生养后的各项权利。地方政府能为这类家庭提供的帮助有限,国家层面对于失独再生养家庭扶助制度仍有缺失。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于2007年制定《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对失独家庭给予每月一定的经济扶助;但对失独后再次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家庭,将不被认定为失独家庭,扶助金也被取消。此后出台有关失独家庭的政策,都延续了这一政策。这使得失独再生养家庭面临高龄阶段抚养子女的巨大经济压力。曾经失独后家庭再生养的行为于国于家都是“生育责任”的一种表现,国家理应高看一眼、厚爱一层,体现独生子女配套政策的人文关怀和人道精神,以再造幸福家庭为宗旨,扶助金不仅不应取消,而且在公共财政许可范围内再酌情发放“再生养津贴”。
国家层面的政策应该与时俱进。譬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在全社会普遍“不愿生”的背景下,支持有强烈生育意愿的群体生养孩子,同时政府力争减轻他们的育幼压力,不仅可以缓解少子化压力,对于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
固然,失独家庭再生养符合目前国家鼓励二孩生育的政策方向,而且有其特殊困难,理应得到更多社会的帮助。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在办理失独家庭领养手续麻烦、上户口困难等问题方面理应绿灯护行、大开方便之门。再譬如,失独家庭父母与孩子年龄差距较大容易诱发两代人的自我心理矮化问题,需要社会的爱心包容和心理疏导。
对于想领养孩子的失独家庭,往往难以领养到有缘的孩子。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充分考虑失独家庭的再生养意愿,对于那些再生养意愿强烈,同时又具备一定能力的家庭给予必要支持。福利院应该将那些被父母遗弃的孩子优先开放给想领养孩子的国内失独家庭,而不是国外的家庭。已有两会代表建议,对提出领养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绿色通道,优先安排领养。
高龄再生养当慎之又慎
再生养是失独父母和家庭的悲怆自救,但其中也有很大的复合风险,需要理性对待。再生养行为往往被失独父母视为失独自救的最佳途径,大多数父母想到的第一补救方法是再生养。但没想到,未来的风险并不掌控在我们的愿望之中。
对于个别失独家庭来说,做出“再生养”决定可能未必考虑周全。这其中,年过60岁再生养的家庭尤为特别。失独再生育母亲盛海琳个案的故事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盛海琳当年痛失新婚不久的独生女儿,不听劝告在60岁高龄的时候冒险试管婴儿生下双胞胎女儿,短暂体验了重做母亲的喜悦之后,旋即就被沉重的抚养压力所警醒,马不停蹄地四处授课为新生儿挣奶粉钱。时隔十年之后,盛海琳有了清醒的再生育评估,面对媒体的采访,已经迈入古稀之年的盛海琳如是说:“再来一次,还会考虑吗?我会三思而后行”。
所以,首先需要的是“再生养”家庭能力的自我评估,需要高度的理性和智慧。失独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需要有风险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其次是再生养能力的社会评估。譬如,医院应当结合父母和孩子双生命周期进行再生育风险的预期评估,福利院应该对失独家庭的收养条件进行评估,譬如,父母年龄、夫妻关系、抚养能力——包括爱心、个性脾气、养育和教养孩子的方式以及家庭经济条件进行必要的评估,而且为了保障孩子和领养者的权益,福利院应该追踪领养后的状态评估,建立“试养期”制度,以便寻求双方最佳适应期。
一个简单的事实是,高龄失独者、低抚养能力(经济条件差、健康不佳、精力不济)失独者不适宜再生养孩子。60岁这个年龄本应该颐养天年,而且身体状态已经处于“下坡路”了,却还选择怀孕生子,不仅要承受怀孕的各种“苦难”,而且要冒各种未知的风险。例如,出生缺陷的风险等。所以,生育权利包括了父母的选择权,也包括了孩子的沉默权利(被选择权);生育权利不是父母单方面的,而是关系到父母和孩子双方面的权益,所以同时应该考虑孩子的需要,归根结底这是生育责任伦理的体现。
回顾历史,1974年联合国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对生育权作了经典性的定义:“所有夫妇和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的责任时,应考虑他们现在子女和未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联合国在1984年和1994年分别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宣言》和《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要》对上述概念又进行了重申,并将生育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从而可以看出,生育权本身是一个内涵不断发展、不断充实的概念,生育权的主体从妇女扩大到父母再扩大到所有夫妇和个人,生育权的从自由发展到自主负责,再具体到对子女负责和对社会负责。
引入双生命周期概念,可以发现:父母的生命历程和孩子的生命历程可能存在错位期,再生养孩子不仅不能给失独者的晚年提供有效支持,反而可能成为老年负担。与失独后未再生养的群体相比,再生养家庭同样面临没有赡养人的困境。尽管又有了新生儿,但抚养孩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至少需要二十多年的投入,在这期间父母仍没有赡养人。在抚养孩子期间,自己遇到生病就医等问题,依然困难重重。同时,因要高龄抚养年幼的子女,还面临巨大的精神和经济双重压力。
从盛海林十年过后对再生养的谨慎态度,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一是当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是风险巨大的社会实践,很多家庭因此断子绝孙,很多失独父母遭受二次伤害,盛海琳是其中的一个例子。年逾古稀的老人还在为两个未成年孩子的成长操劳,悲不悲哀?这可以说是我国独生子女政策风险带来的“次生灾难”的一种呈现。我们庆幸于2015年10月盼来了全国将在2016年1月全面实施二孩政策的佳音,但政策的机遇期已经错过,二孩政策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是“代沟”的产生导致亲子关系的疏离。由于年龄差距过大,盛海琳和孩子之间的沟通交流,不像是正常的父母与子女那般顺利,年龄上的鸿沟带来亲子交流的困难和认知上的差距。
三是成人化的速度跟不上老龄化的速度。因为自己越来越老,而女儿却还没有长大。让盛海琳担心的是,她怕自己老到不能动的那一天时,两个女儿还没有能够自己照顾自己,到时候两个孤苦伶仃的女儿该怎么办?在女儿12岁时,爸爸去世了。72岁的老妈妈还能四处去授课吗?请问人生七十古来稀,盛妈妈还能陪同年幼的孩子到什么时候?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四是孩子的成长缺乏陪伴。自己不去挣钱,没法养活两个孩子,但是自己去挣钱又全国各地到处飞,没有时间照顾孩子,只能把孩子送去寄宿式的小学就读。如今孩子已经10岁了,自己正在慢慢老去,没能好好见证她们的成长,错过了陪伴孩子的关键期。
老年是丧失的一个过程,生老病死苦是规律;人生八苦中包括了伤别离,这也是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60岁主动再生养固然勇气可嘉甚至可以说“生的伟大”但风险也同样巨大,而且未必理性,而一切不理性的行为都蕴藏着风险、苦难与困局。
这种风险决策下的“养儿不防老”,几乎是铁的逻辑。一辈子都在为下一代奉献,力不从心的那一刻到来之际,必悔不当初。结果是悲催的:自己的老没人养不说,孩子也没有养好。所以,无论是再生育还是领养,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一定要慎之又慎!要知道,风险无处不在。
对失独者而言,再生养是个沉重的话题,再生养不是简单的事情,往往面临着多重困难和未知风险。固然亲子关系是人类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再生养决策理当慎重,应多方征求意见,做到理性决策,尽量规避风险。同时,政府应对失独父母的养老承担起一份责任(国家福利养老制度),让他们深切地感受到老而无忧、老有所依。对已经再生养的失独家庭,则要柔慈以待、以再造幸福家庭为目标;调查发现,再生养家庭也几乎是100%强烈呼吁政府让他们享受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待遇,更期待社会的多方面关怀。针对这些家庭面临的共性困难,政策上须积极回应,妥善解决。
综上所述,失独问题是继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进入独生子女时代的伴生问题。该现象在微观家庭和宏观国家层面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失独父母和家庭在其孩子友好的东方古老文化体系中承受的痛苦之深和苦难之大,已无法完全抹去。在失独之前,失独再生养家庭面临着许多繁复困难:
1. 心理压力:失独再生养涉及到身心健康问题,特别是老年时期可能出现的心理脆弱和抑郁症状。在物质层面上,失独再生养的家庭承受了繁重的生活压力,如经济负担、心理压力等。
2. 子女教育问题:孩子过于依赖父母或者对孩子过分宠爱会导致“啃老”问题的出现,这无疑加剧了对父母角色的过度重视和抚养孩子的责任负担。此外,过多的抚育也可能导致孩子的逆子和啃老族倾向,从而加剧家庭教育中的矛盾和冲突。
3. 养老问题:失独家庭的再生养除了满足家庭成员的生理需求外,还必须处理关于老年人照料、养老规划和养老服务等一系列涉及家庭生活的重大问题,这对个人及其后代的社会生活质量构成了挑战。
4. 社会保障问题:老龄化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问题,失独再生养的家庭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前中国养老服务体系存在的不足,特别是在涉及到社会保障机制的政策层面。
5.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如何完善相关生育政策、减轻生育成本,提升生育意愿,保障失独再生养家庭的基本权利和福祉显得尤为重要。
基于以上问题,我国政府应尽快响应国际社会的呼声,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失独再生养家庭能够在合法的条件下享有适当的支持和保护。具体措施如下:
1. 政府层面:设立专门机构或专项基金,对失独家庭的再生养情况进行专项调研和评估,及时更新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为家庭提供针对性的经济扶持、心理健康咨询和法律援助。同时,强调优先照顾再生养意愿强烈且具备一定能力的家庭,实行优抚服务制度,满足他们获得救助、子女抚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需要。
2. 社会福利组织:设立失独家庭专属的托养中心或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一站式育儿照料服务,避免因实际抚养能力与生育意愿的差异导致的养育困难。对于已有意愿领养孩子或准备再生养的家庭,优先在福利院开展“试养期”试点,摸索适应期,引导双方找到最适合的模式。
3. 法律制度创新:倡导以性别平等为核心理念,强化生育和养育关系中的权力分配和保障,消除不利于老人自立及适度劳动力生产的行为障碍,确保家庭的长治久安。
4. 教育普及与心理健康:推动适老化教育资源的拓展,尤其是对失独再生养家庭的教育资源和渠道倾斜,为他们提供多形式、多元化的教育培训,增强他们的心理调适能力和应对孤独的能力。
5. 鼓励公众参与:通过立法明确生育和养老的基本权利,强化社会各界对失独再生养家庭的尊重和支持。比如,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针对失独家庭的公益募捐活动,增加他们的社会认同感和社区归属感,共同营造有利于生育和养育工作的社会环境。
总之,面对失独再生养这一特殊群体的难题,政府需在推动社会发展、改善家庭养老体系和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等方面做出实际行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真正发挥制度的效能,让失独再生养家庭成为构建家庭和谐、推进人口健康的有益力量。只有这样,中国的生育政策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亿万家庭,也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