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平昌三名幼儿掉入化粪池死亡
据四川省平昌县金宝新区管委会通报,3月20日晚8点左右,3名小孩在小区草坪玩耍时不慎掉入化粪池。
事发后,公安、消防等部门第一时间现场救援并送医抢救。
但不幸的是,3名孩子都不幸离世。
我们深表痛心和惋惜。
目前,调查工作正在进行。
孩子们的错?
据知情人透露,三个孩子中年龄最小的只有2岁,其他两个分别是4岁和8岁;即两个是幼儿,一个是大龄儿童。
另据新闻报道的现场影像看,出事的化粪池没有井盖,也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以及明显的提示。
事件一经曝光,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网友们纷纷表示,对于这一极其恶劣的事件必须严肃追责,对责任人必须严厉惩处。
由于事件正处在调查之中,尚不能完全确认事故的责任人。
但是,从 事发地官方的通报来看,目前唯一可以确认的责任人是死掉的三个孩子。
因为,官方的通报对事件发生的描述是:
“三名小孩……,不慎掉入化粪池”。
根据汉语词典的解释,“不慎”是指人在做事情时不小心,马虎,粗心大喜。
显而易见,“不慎”只应该适用于有独立自主意识和认知的行为人,或者更明确地说是成年人,由于做事情时由于不小心而造成了不良后果,错在行为人自身。
官方通报中使用了“不慎”,明显是将过错推给了出事的三个孩子。
管理完全缺位
然而,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出事的是小区的化粪池,化粪池开口的井完全露天,没有盖井盖。
这就意味着,事发小区物业对化粪池的管理完全缺位,理应对事件主要负责。
然而,官方的通报对“化粪池没有井盖,完全露天”这一事故的主要原因只字未提,比如说,“掉入没有盖井盖的化粪池”;反而使用“不慎”这样的字眼,首先将责任推给死掉的三个孩子。
另外,通报对责任和处罚同样只字未提,比如,“对事故原因严肃查处,对责任人严厉处分之类”。
孩子父母和看护人同样负有重大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给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
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事故中,三个孩子最大的也只有8岁,全部处在“未成年保护法”规定的不能“处于无人看护状态的年龄”,居然可以在小区内在没有看护的情况下玩耍,并掉进没有井盖的化粪池。显而易见,事发时三个孩子没有受到确实的照看,孩子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当时的看护者显然至少违反“未成年保护法”中以上的条款;尤其是,居然让三个孩子在没有盖井盖的化粪池周边这样的高度危险的境地处于无人看护的状态。
因而,三个孩子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或当时的看护者对事故负有重大的责任。
这种责任,在很多国家有可能面临严重的刑事犯罪指控。
当然了,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尚不存在类似条款。
相反,在这类事故中,孩子的父母也被普遍认为是是受害人。
比如,评论中,有的网友首先哀叹的是“哎,三个家庭就这么毁了”“三个孩子啊,这叫大人怎么活啊”;而不是,“这家的父母(监护人)是咋看得孩子”。
要知道,即使是需要监管的未成年,也一样具有完全独立的人格,并不是父母和家庭的附属品,更不是私有财产,同样拥有侵犯的权益;哪怕侵犯来自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样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
结论:三名幼儿掉入化粪池身亡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也引发了公众对责任追究和处罚机制的探讨。
基于以上信息,我们得出以下建议:
1. 加强对公共场所、设施安全管理,包括井盖设置、公共区域清洁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公众的安全。
2. 严格实施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共区域的管理和服务,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3. 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追责,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形成有力的震慑力。
4.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 对事故中的受害者及其家属给予必要的关爱和支持,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总的来说,我们应该吸取此次事件的教训,强化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以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