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资料图。图/新华社
孰能料想,因为少盖了两个检疫章,居然被罚了20万。好在,这处罚最终没完成。
据封面新闻报道,近日,四川高院发布一起“认定行政机关处罚不当”的案件,2022年,四川某地一企业因疏忽导致两头生猪产品未加盖检疫检验印章,即被运至某市场销售,随后涉事企业被农业农村局处罚20万元。对此,该公司及生产负责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后撤销了该处罚决定。
生猪屠宰不盖检疫章,的确是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违反条例规定的会被处罚。
具体看,违反相关规定后,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根据货值金额对公司处以至少10万元以上、对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不等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还应“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甚至处以拘留等。
从这个角度看,涉事公司的做法显然已经撞在了《条例》枪口上,应受行政处罚。当地农业农村局开出的罚单是: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15日,并对公司处以罚款12.5万元、对生产负责人处以罚款7.5万元。这是按照情节较轻的情形来论处,而处罚的力度也居中,貌似有关部门已经“高抬贵手”。
但问题在于,两头生猪仅未盖检疫检验印章,究竟“值不值”罚款20万元?从主观上看,该公司及生产负责人并无故意,其他生猪都加盖了检疫章,没有必要专门为两只生猪“打埋伏”。
而这种疏于管理、忘记盖章的行为,与那种故意逃避有关部门检疫、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有本质区别,不应混为一体。
再从影响上讲,两只尚未加盖检疫检验印章的生猪,连同其他生猪一起销售,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行政处罚须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也就是《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而对照《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综合该公司主观上并无故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在事发后主动配合停业整顿等情节,理当依法减轻处罚,而非出具高价罚单。
20万元并不是一笔小数目。对于一家“势单力薄”的小公司而言,有关部门开出一张高价罚单很简单,但可能带来的后果却不能小觑。如果企业资金链正处于紧张时期,就可能导致有关公司资金“断链”,甚至难以维持“生计”。
今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明确“制定罚款等处罚清单或者实施罚款时,要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
就此去看,面对巩固回升的经济形势,行政执法显然更需谨慎克制,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避免动摇市场经济的信心。
近年来,违反“过罚相当”原则的案例并不鲜见。但此类案例中,法院的及时纠偏,在给行政执法部门提了个醒的同时,也表明了司法态度,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助企业健康发展。
撰稿/阳晨(法律学者)
/马小龙
/张彦君
结论:此案显示,猪肉产品的卫生安全问题并非单纯的责任归属问题,而需要厘清法律责任的划分界限,尤其对企业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同时,政府应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的同时,注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针对涉事企业的行为,法院应酌情考虑其主观上无故意,情节较轻,从而对其作出适当的减轻处罚。对于相关公司的打击力度,应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以维护市场经济的信心和正常秩序。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对企业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